产权共有人为四姐妹,其中一人名下的儿媳和孙女为实际居住人(其入住时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巳构成侵权),请问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是否还要承担对其的动迁安置义务?
2025-02-09 10:2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权属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益,任何一人的行为均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如果您的配偶或其他共有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且没有参与该房产的拆迁安置工作,那么他们不再需要承担拆迁安置义务。 然而,如果您的配偶或其他人仍然希望保留对该房产的权利,或者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则应与他人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对该房产的权利,并考虑与其他共有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的配偶或其他共有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置房产,也可能导致其丧失该房产的所有权。 总之,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建议您与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讨论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