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情况,我是湖南人,2013年6月20号跟老公在广东阳东民政局办了结婚登记,是他的所在地,我在2017年1月份跟他达成口头协议离婚,就在这个月25号我们回到阳东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时,却被告知办不了,说我的户口本是未婚,需要我回我们当地派出所去盖已婚章才能办离婚,也就是去湖南盖章,是不是这么回事呢?我也不懂,可当时我们去登记结婚时是带了两个人的户口本跟身份证,为什么他的盖了我的没盖呢?而且还发了两个结婚证,像这种情况的话我跟他的婚姻有效吗?再还有,就在我跟他提出离婚以后也就是今年2月份,他就去多家银行办理贷款,他家快到被查封的地步了,现在我们还没办离婚手续,这个债务我有责吗?
2024-10-18 13:41您好,关于您的咨询,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您提到的户籍状况和户口本上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您确实是在2013年6月20日与丈夫在深圳登记结婚,并且后来没有更改过户籍状况或户口本信息,那么您与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被认为有效。但是,如果您的户籍状况或户口本信息在2017年1月份发生了变化,而您并没有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变更,则可能会导致婚姻无效。 其次,您提到的贷款债务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贷款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贷款债务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即使一方已经提出了离婚请求,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然而,如果该债务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形成的,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最后,建议您尽快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法院了解具体的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解决问题。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