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2020-12-27 15:57您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如下: 1、客体: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