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讨休息日加班案例

2019-09-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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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我担任;劳动仲裁申诉人、原告、被上诉人李X标的代理人。 2007年5月9日,李X标找到我,向我反映以下情况:李X标从 1993年12月16日开始一直在东莞易X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下面简称“易X公司”)工作,到了 2007年4月12日被易X公司无故解雇。李X标的底薪是每个月1900元,但易X公司只支付加班费2.5元/小时。李X标每个月固定加班50个小时。 之后我接受李X标的委托,担任他的劳动仲裁代理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高埗分庭提起追讨加班费的申诉。之后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高埗分庭驳回李X标的申诉请求。 再之后我作为原告李X标的诉讼代理人,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追讨加班费的诉讼。我的起诉理由:(略)被告易X公司答辩如下:一、原告入职后第一次领取工资时,被告已用工资条之形式告知原告拒付的加班工资额度。二、原告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构成仲裁期间中止和仲裁期间中断,原告的仲裁时效已过。我的代理意见:(略)在一审中,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易X公司支付拖欠的两年加班费15930元给原告。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同一审的答辩理由。我继续担任李X标的诉讼代理人。我的答辩意见:(略)2008年3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东莞易X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另一名工人对我说:“我在易X公司工作十几年了,见过很多工人告易X公司的案,但工人都输了,你这个案是赢易X公司的第一例!” (备查: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二审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告和被告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2019-09-06 1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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