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于在外地上班,可能有六七个月的物业费没交,物业费也不贵,每个月50元不到。考虑到长期房屋空置,所以我把房屋出租出去了,合同都是我事先把我的名字签好,留在家里请认识的大姐帮我在房屋租出去时让租l客签了给她的。当时也约定好物管费由租客承担。但是换了第二位租客时,别人去交费,物管居然不收!说去年一年的没交。如果前面那个租客也是被物业拒收的,那我有理由不交租客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吗
13天前尊敬的客户, 您的问题涉及到物业费用和租户责任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租客之间的协议是明确的,即物管费用由租客承担,并且您已经提前将自己的姓名留给了租客以便他们签署合同。 然而,在您与前租客签订合同时,是否考虑到物管费用的缴纳情况呢?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房东或产权人应该知道并记录所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管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因此,建议您重新审视之前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物管费用的部分。如果您认为之前的做法存在任何疏忽或误解,请考虑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法院寻求帮助。 最后,再次强调,遵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希望上述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