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调解了沙湾工商支行关于出联保贷款一案,其间我本人没有接到过法院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未授权过诉讼代理人,但实际借款人伪造我的授权代理文书,进行了调解,我于2018年4月份被冻结帐户后才知道。我向沙湾县法院提出再审审请,沙湾县法院以沙湾支行为国企为由不立案,让我到塔城地区中院提出再审,请问沙湾县法院的做法合理不?
15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案件可能涉及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过程和相关权利义务的行使问题。 首先,对于您提到的“沙湾支行为国企”这一情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得滥用职权或偏袒一方当事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没有对案件提起异议或者进行抗辩,则视为默认接受了该判决结果,此时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同一申请人作出两个以上处罚决定,而先实施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后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后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列为被告。” 综上所述,建议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时与沙湾县法院沟通并了解其具体理由,必要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