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上课期间,A把B抓伤了,B要求对方赔付22000元,根据医院提供的信息,医药费估计为2100元,A要求走法律程序,学校需要担多大的责任
2021-01-25 21:39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承担多少责任,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