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2014年有一借贷纠纷案件,2014年3月份调解,应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债款,被执行人至今只还了20万,还欠50万元未还,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家中拆迁,为躲避债务,向拆迁办提供无效的土地证明,将拆迁款和安置房改签在他的母亲名下,拆迁时的有效土地证是被执行人的姓名,房子是翻建的,没有办理新房产证,原来的房产证也是被执行人的,现有从安置部门取得的拆迁资料,也有对方的有效土地证明复印件,请问律师,我可不可以追究对方转移财产,并将转移的房产追回呢?谢谢!
2024-10-27 10:1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有权要求执行人归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债务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人归还剩余的债务。 关于您提到的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存在。如果您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如拆迁资料、有效土地证明复印件等,以及能够证明执行人确实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执行人返还转移的财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执行人已经转移了财产,也不意味着立即就能追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限制或障碍,例如执行人可能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了这些财产,或者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不动产登记权属不明晰)使得无法直接追回财产。 因此,在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之前,建议您先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资料、有效土地证明复印件、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