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租了某栋房屋第三第四两层楼做生意,第一第二层是房东自己做生意,2017年8月20号签的合同,房东至今不给我大门钥匙,合同上没写明钥匙的事情。 他们营业时间是中午11点到晚上11点,我们营业时间是早上8点到凌晨2点,他们营业时间外就让我们的客人走肮脏的侧门出入,严重影响了顾客体验和我正常经营。 协商了好几次最终闹翻了,我能要求他们赔偿我损失吗?
20天前您好,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钥匙的交付情况,则应视为出租人有权随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且无需提前通知承租人。 在此情况下,您与房东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关于钥匙的问题。如果您认为房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钥匙,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房东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您的正常经营活动,您也可以要求房东对由此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客户流失成本等。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