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写的11月30日前卖家清尾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后面又手写一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实际开始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间为甲方还清贷款,办理完抵押注销手续,房本到手7日内开始办理。请问这算房主违约吗?谢谢!
2025-03-21 22:45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潜在的法律风险。首先,关于“11月30日前卖家清尾款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条款,如果该约定在合同中明确且未被违反,则卖方应按照此时间点完成相关手续。然而,在后续添加的手写条款中,“实际开始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间为甲方还清贷款,办理完抵押注销手续,房本到手7日内开始办理”,这意味着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前完成相关手续。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具体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补充条款来规定此事。此外,由于购房过程涉及到多种复杂的金融和法律程序,任何一方都可能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所有细节,并考虑相关的法律后果。 建议您与卖方进行详细沟通,以了解其对这些变化的态度,并评估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护您的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并处理这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