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培训机构打架受伤,机构负什么责任?
2020-12-07 11:50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 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等。 很多情况下,家长与培训机构会因责任分配问题引发争执。 未满10周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10岁的小孩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也就是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定,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简单的两句话,如何能概括完现实生活中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呢?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作全面解析,以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确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以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儿童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大致包括四种情形。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