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10月底入职的,试用期有三个月,试用期离职需提前三天告知,在11月的时候我提过一次离职,组长未同意,后面找到新工作了,急需入职,就给这边公司说了离职的事情,他们以我未提前三天告知为由不给我办理,要我旷离,且旷离满三天才行,旷离一天扣3天的工资,相当于他们扣了我9天的工资,我就是想咨询一下,他们这种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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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须依据具体情节确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可以向劳动局寻求帮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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