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跟房产公司签的合同,于今年3月份转让给别人,房产公司于今年5份卖给了现在房东,现在的房东要求我加钱,否则要起诉我违约,房产公司说现在的房东有理由起诉,并于昨天直接把门给锁了,我合同上的第三条和第十条两个规定对我不利,能帮我解读一下吗?谢谢
2025-09-11 10:37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房屋买卖中的“居间服务费”或“中介费用”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在您与房产公司的合同中,如果存在居间服务费,那么房产公司将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居间服务费是基于交易成功后由买方支付的。如果您认为房产公司在没有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卖给第三方,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 至于您提到的合同条款,具体适用需要结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建议您与房产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此事,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