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1997年购买了同村一处民宅,当时买卖时也经过村委会,由村委会主任做的中间人,但是当不懂法,签订协议的时候是与房主的儿子签订的,房款也是给的房主儿子,当时一同把1986年发的红本给了我(房主两个儿子,我买的这处房产是房主给儿子的婚房),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需要再与房主再签订个补充协议吗?谢谢
2025-03-27 13:53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可能已经完成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并且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认为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误解或不公正待遇,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你的权利和赔偿损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通常不需要再次签署补充协议,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因此,建议你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同时,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