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区里边有个超市,因要生孩子转让了,昨天6月19号居委会通知说,小区要整改,不让做了,我转让的是6月13号日期,居委会发的单子印的是12号日期,在转让之前我没有接到通知,也不知情,现在对方说我有意隐瞒,知道了还转,但是之前我并不知道,对方要求退还,部分钱,请问需要吗?
12天前您的问题中涉及到了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首先,您与超市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转让日期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有误或未明确告知,可以视为一方存在欺诈或其他违约行为。然而,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您是在转让前不知道这个日期更改的情况,且没有证据证明您有过恶意隐瞒的行为,因此可能不会构成欺诈。 其次,关于退换货款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退货退款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建议您与超市协商解决此事,并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和凭证,以便日后维权时提供支持。 最后,如果您对居委会的通知表示不满或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到您,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