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5年与朋友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约定一起合作开办专升本培训学校,学校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约定当事人以劳务出资,年终分红比例15%。合同约有效期第一年以亏损为由拒绝分红,后成立董事会,当事人没有主动加入,朋友们也没提出让当事人加入,后来多次以不在董事会等理由搪塞拒绝分红。请问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主张获得约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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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有效,按照合同内容来执行,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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