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日上午,安源中学八(3)班汤迪一同学暑假通知书上写着9月1日开学(但是学校在家长群里通知9月2日开学但是该生家长没入家长群),全班只有二个人的家长没入群,学校也没打电话通知家长,校门口也没贴通知,所以9月1号在其父汤其胜陪同下到校报到,该生在初中部至善楼三楼走廊坠楼意外死亡。经市医院全力抢救,至9月2日17:00,医院宣布死亡。学校应该负责任吗?如果赔偿起来
17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学生汤迪一的死亡,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学生汤迪一是否属于学校的工作人员? 汤其胜是否有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汤迪一死亡? 安源中学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安源中学可能需要对学生的死亡承担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等。建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代理机构协助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