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5月28日向阿克苏金桥房产公司交纳购房款330166元,按约定扣除了三年返租。即2013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曰。本来购房总款为429824元,但2012年12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总房款为330166元。 2.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与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买受人使用,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直到现在也没履行。 3.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直到2016年9月30日前也没交清资料报备(有住建局先后两份答复为证)。 我能以逾期交房和办证解除合同吗?
6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您可以主张逾期交房和办证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您的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逾期交房或办证的违约责任,则您可以依据该条款来主张权利。 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并办理权属登记,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务必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