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1976年祖业分家,我与弟共分得房产6间,有分家契约,当年我兄办理了宅基地证,证中明确了四至,东边是我的名字,并且没有我弟的名字,后因我户口迁移,房屋交与弟使用,没有如何字据,96年弟在未告知我情况下将土地证办理在个人名下,07年将老房拆除重建也未通知我,如今弟已去世,其子女不承认有我房产,我通过调查和政府上访得知情况如下1:土地证没有相关登记资料(没立档),2四至不全,3面积不实,没有共有人同意,也没有卖买和赠予字据,4违反办证程序四至未对应签字按手印,5土地证上是先盖章再添写日期,违规操作,这样取得的土地证合法吗?起诉这个土地证能撒销吗?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谢谢!
2025-03-08 22:1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由于分家时的契约没有明确列出您的姓名,导致后来的土地证上的四至不包括您。这可能会影响您对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证上的四至、面积等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 如果土地证上的四至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会导致其他权利人主张对该土地的权利。 如土地证上的内容未经您的同意更改,可能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土地证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具体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是否存在有效的继承关系; -是否存在有效的转让、赠与等行为; -是否存在有效的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土地证存在问题,建议您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和核实,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考虑采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