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您好!我是一名城管队员,从事工作7年,执法监督股工作(工人中级工身份,有甘肃省颁发执法证,有事业人员编制),因和单位副职因工作意见不和(正职请假期间)发生争执,在未有局长和未通知执法监督股(常务会议委员)的情况下组织局党委会,建议将我调离执法监督股,未果,但在两周后又因单位实行指纹签到(机关和职工分开)与其他队长发生争执,并在职工会上宣布将我调至执法中队并撤销执法股,在职工会议上电话建议请假期间的局长免去执法监督股股长,解散执法监督股,期间单位相关领导未对我股室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谈话,征求意见,明显有公报私仇的行为,我想听听您对此事的专业看法
2024-10-14 17:23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争议或人事调整。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8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因此,您可以先向上级部门反映您的不满。 其次,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您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建议您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