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义务兵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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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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