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5月,向他人借款50000元,留有借条,2011年11月,经由第三人归还欠款50000元整。由于各种原因,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但为了保险要求对方写了收条。由于第三方的不专业,收据没有说明款项,但口头约定为还款,且数额能对上。近日对方以未归还的借条讲我告上法庭,我可以用收条作为已归还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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