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我看了其他的例子:甲某与小货车相撞,交警认定甲某得责任,甲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而在另外的一个例子中:乙某在过路口的时候,遇到了横穿马路的人,乙某紧急制动无效,导致行人死亡。交警认定乙某的责任,乙某不服同样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驳回,给出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乙某不能对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感觉很矛盾,那么对判决确实不服,那应该怎么样诉讼呢
18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是否能够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公权力机关作出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它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事实判断和处理结果。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误或者不公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寻求救济。 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满意,可以向做出该认定书的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并更正错误或不公平的部分。 申诉至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但并不是说它不能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