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1995年从农村信用社贷了6万块钱一直没有还清。现在信用社又下来人来要钱,请问我们应不应该还
2025-03-24 16:01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您在贷款时未与债权人就还款时间达成书面协议,那么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即自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您的借款已经超过了这个期限,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您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比如重新签订还款计划或减免部分利息等,以减少损失和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建议您及时联系债权人了解详细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