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国与秦宗孝物权确认纠纷谭登忠律师代理词
2026-01-18 18:02尊敬的法院。 原告孙建国与被告秦宗孝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本律师认为应依据事实及法律进行判断。 从时间上分析,原告孙建国于2008年购买了该房产,并且在购房过程中支付了全部款项,因此,应当认定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被告秦宗孝则在2016年时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但并未取得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秦宗孝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其行为并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全额价款的标的物非法转卖给他人的,除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外,出卖人还应当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孙建国对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并判令被告秦宗孝将上述房产返还给原告。 以上仅为本律师的意见,如有不妥之处,请法院予以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