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从教30年,现已到退休年龄,但教育部门只从2006年为个人办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社保局不予办理,问教育局主管,他说不足的年限由个人负担,理由是2006年本市政府有一个会议精神。请问他们的理由合法吗?市政府是不可以不按劳动法行事,再私自定法?能不能请律师帮我们维权?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讨回公道?
2025-04-20 09:09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我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 首先,您可以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相关政策,并寻求他们对您的情况的理解和帮助。 其次,如果您认为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该政策,或者要求赔偿因政策实施造成的损失。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您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