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
回答数:876
您好,《侵权责任法bai》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9878 人今日律师解答 43065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
5元
10元
50元
100元
根据您的满意度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