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中一方对对方进行了赔偿且履行完了,但派出所却说“只是对治安处罚作出调解,不关民事调解”。这样的说法有法偉依据吗?
17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而不需要再进行法庭调查。 因此,您提到的派出所调解协议中的“只对治安处罚作出调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其犯罪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并且已经依法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一定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需再就该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而是直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派出所的说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向相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