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做散酒生意的,6月13号一客户来我店里打酒。我拿个玻璃瓶打酒给他,过程中玻璃瓶往下掉,他用手去托,不小心划伤了手,花去医药费240.9元,我报销了他的医药费,但他还要求负担误工费,请问我有负担误工费的义务吗?
6天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并且已经为对方支付了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您没有义务向对方承担误工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对方受伤是因为您的行为导致的,那么您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治疗费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没有义务承担误工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或者休养期间因无劳动能力而丧失的工作收入损失。如果您认为对方的受伤与您的行为有关,您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但请记得,您也需要保留证据证明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发生事故的事实,以便将来可能的索赔。 最后,如果您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