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姥78没有自理能力需要人照顾,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一直在老儿子家住,房子地也都由老儿子继承,现在看人不能动了他们不想养要送敬老院,钱要求六个儿女一起承担,大女儿离异已经61岁了,小女儿精神上有毛病不是正常人,请问律师二儿子提出共同承担费用合法么?
2025-06-04 07:32尊敬的客户。 您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多个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和赡养义务分配。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其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您的情况下,太姥78岁,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且两个儿子和四个女儿都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她,这种情况可能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首先,作为子女,应该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服务,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保障。如果老人无法独立生活,则应及时将老人送往养老机构或者安排他人照护。同时,作为子女,也应该考虑到老人的个人意愿,尊重老人的选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满足她的需求。 其次,关于财产分配方面,由于太姥78岁丧失了自理能力,因此其房产等财产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老人)对其财产享有优先继承权。此外,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最后,关于费用负担的问题,您可以考虑与子女们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在赡养问题上,子女们通常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部承担,而是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分担。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比如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诉讼请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这样的情况,关键在于如何妥善处理老人的生活照料和财产分配问题,以及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解答,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