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原告在都兰县下退休院,从被告父亲手中购买了 一院平房,房屋购买后原告一直居住使用,2017年9月份因 原告去山里放牧,在此期间都兰县拆迁办对都兰县下退休院 所以房屋进行拆迁、这时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诉称 被告是原告的亲戚,原告早已将该房屋转让给了被告为理由, 并用被告他的自己名义对该房屋做评估,之后拆迁补偿22.7 万元被告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领走。后来原告从别人处 得知情况后向被告索要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被告根本就不予 给付,无奈本人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贵院 支持本人的本人的诉求。 此致
17天前尊敬的法院。 您方的起诉书收悉。根据您的陈述,我作为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首先,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原告所有。 其次,关于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评估和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对于原告而言,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本案中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建议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沟通,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本律师团队。 谢谢! [您的名字]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