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韦博国际英语报了两个阶段的课程,学了一个阶段后转去了广州,结果学校的事要处理,不得不回长沙,还有一个阶段的课程无法上,也面临着合同快到期。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转让及退费,签合同写“如因学员个人原因致使学习无法完成,韦博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韦博英语在合约中不准学员中途退学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请问下律师,我要求退费合理吗?
2024-09-23 06:24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提供者,并且有权利要求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限制了退费条件或费用退还方式,而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在您与韦博国际英语签订的合同中,确实存在“如因学员个人原因致使学习无法完成,韦博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这似乎意味着如果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导致课程无法继续进行,那么韦博不会对此承担责任。然而,这种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享有退费的权利。 建议您与韦博国际英语联系,协商解决办法。您可以尝试通过调解、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对方注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