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由,要求全体市场营销与电商专业学生为某公司双十一活动期间作电话客服职务,(排班表见附件).宣称为企业合作教学项目,不提供合同,无双休并强制执行.且以表现计入学分.在未提前征求集体意见且现集体反对声音强烈下,以学分为要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025-02-16 01:51存在以下几点可能构成侵权。 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作为教育机构,应该尊重学生的意愿,并向学生解释清楚其参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风险。 学生的就业前景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学生认为这项工作会对其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学校应考虑调整或取消这一课程安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定。员工享有必要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强迫员工加班可能导致违法。 不公平对待学生。学生的表现是否计入学分是一个重要的评估标准,但没有事先征得所有学生的同意就进行这样的操作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学院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及时与学生沟通,明确告知其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