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房屋出租期限一年(押一付三)押金中不含水电费押金,但此房的租客只住了八个多月就私自搬走了,我是准备收余下的房租从知道他们不租了,他们在居住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等都没有缴纳,让他们结清他们说押金已经不退了,就用押金抵值了,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5-08-04 15:13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水电气费用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押金包含水电费押金,则在承租人离开后,应当将剩余的租金和押金退还给房东。因此,您的做法是合理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押金可以作为保证金或者定金的形式存在,但在租赁期间,不得要求扣除押金用于弥补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