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公司是外资企业,主要是高端奢侈品的零售销售,朋友是其公司的一个店铺销售经理,朋友在职期间收取了产品销售定金未及时存入公司账户,销售款项39.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部分款项用于工作和生活的日常开销,由于货款金额超过自己偿还能力范围就向公司领导坦白了事情经过,并两天内到处筹钱归还了12.5万元,余款数额巨大,其本人也没有任何财产,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部还完,公司已经有审计人员和财务介入,请问这样的情况一般会如何处理?
1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的资金用途没有达到挪用的目的,但是挪用行为已经完成,且数额较大,可以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销售经理使用挪用的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如偿还债务),同时挪用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开支。这种情况下,销售经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此外,如果销售经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律师事务所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