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原本是大陆人,在婚后在大陆买了房子写李某的名字,之后因李某的小姨吴某(香港人)年纪大了且未婚无子女,用收养的方式使吴某与李某成了母女关系并脱离了亲生父母的关系,在大陆的公证处做了公证的。后来李某户口随吴某迁移到香港,并与吴某一起生活至吴某死亡。李某在大陆有2个儿子和丈夫,现在李某因急病死亡了,丈夫和儿子想继承李某在大陆的房子,但是因为吴某的死亡证明由李某保管,李某死后丈夫和儿子找不到了,无法出示,现房子继承该怎么办?
2025-12-30 11:51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的是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如果您没有立遗嘱,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产应该属于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及父母。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吴某已去世,她的子女已经继承了吴某的部分权益。因此,对于李某的遗产,如果李某的配偶和子女都同意,他们可以共同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中一方不同意,那么可能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处理这个复杂的情况。他们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具体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院进行诉讼以确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