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时候合同写的是交房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现在还没有做抵押贷款,房子就被租房的人损伤严重,房东就去收回房子,但是租房人不同意搬走,所以现在我向房东要求收押金1-2万元,交房的时候结清,房东不同意?房东说他去法院立案了,让法院解除合同,但是一直没有消息,所以我一直没有拿已过户的房产证去抵押贷款,现在房东又催我去贷款给他钱,说我违约,请问各位律师,我算违约吗?我能现在拿回房子吗?我现在必须要抵押贷款吗?我可以等房东把房子收回来再去抵押贷款吗?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7天前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给租赁人并完成交接手续,则该租赁关系被视为有效成立,并且租赁人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直到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 其次,关于押金和购房款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还条件或者支付方式,那么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 再次,如果房东起诉到法院并申请解除合同,这可能会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及时与房东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诉讼进展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您确实需要将房屋出售以偿还债务,您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如出售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产权,或是与其他债权人达成协议,共同分担债务。 总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