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结婚2年,因工作而双方在异地,但是有共同生活,共同开销选超出了当时男方给的过礼钱,并且男方工资卡不上交,女方每月工资也用于所有开销,因男方在婚姻期间对女方的生活 不管不顾,并且女方生病住院没有承担起责任,没有来看望,没有支付医药费,因此女方提出离婚,在法律上这属于离婚原因的哪一种呢?男方要回过礼钱,不合理是吧。
2024-12-01 00:1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男方认为女方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成立。然而,具体是否合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双方在异地居住,但通过共同生活的行为可以视为夫妻关系的一部分。 共同开销和支出。如果共同开销超过了男方给过的过礼钱,说明存在一定的经济支持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必须完全将收入上交给女方。 男方的工作情况。男方在婚姻期间对女方的生活不管不顾可能是因为其工作压力大或个人选择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帮助和支持。 女方的健康状况。女方生病住院未尽到照顾义务,确实体现了男方未能履行家庭责任的责任感缺失。 男方对女方的态度。男方拒绝支付医药费并拒绝看望女方,这些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维护婚姻稳定的证据之一。 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民法典》中的“感情破裂”条款来判决离婚,需要综合考量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获得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