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书记把上级给的占为己有违法吗
2024-08-31 19: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法条所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大队书记将上级给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和处罚。同时,也建议执法部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教育,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