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这里的“集团”是指集团企业吗?如果是,请问集团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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