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桂政办发[2013]77号第四十九条如何释法?是否拿到产权证书后满5年,还是有如下4点之一满5年即视为符合第四十九条。1)购房付款凭证2)购房合同(协议)3)购房资格批复4)购房单位证明。
15天前您好!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中第四十九条的释法,该条款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已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如果您在2013年8月1日后购买了商品房,并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那么您将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您的购房合同或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您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取得了开发商的认可,那么这些文件可以作为您的有效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您在2013年8月1日前已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所述,如果您是在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房屋,并且在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则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您在上述时间内仍未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具体要求,以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影响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