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交通事故受害者, 3月17号出的车祸,我是坐老公的电瓶车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同等责任,医药费花了5万,对方拿了1万元,我的脚粉碎性骨折,定为十级伤残,我今年45岁,月收入3000元,在西昌市出的事故
2024-06-28 21:0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十级伤残,并且已经产生了5万元的医药费。由于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您和对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根据同等责任的划分,对方应承担一半的医药费,即2.5万元。由于对方已经支付了1万元,您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1.5万元。 其次,您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伤残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生活费用等。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来计算。 最后,您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您尽快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书等,以便在诉讼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