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16年12月受的工伤,17年3月低上班,来的时候给我报销的医药费,我住院的时候垫付了5000元,现在给我报销才一千元,公司说有的医药报销吃了,请问这合理吗?
2024-09-05 16:45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在您提到的情况中,由于医疗费用已经由您个人支付,并且该费用属于合理的医疗支出,因此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至于您所提及的“有的医药报销吃了”,这可能是指公司的医疗保险政策中有一定的报销比例或条件。如果您认为公司在处理报销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合理之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维权时提供支持。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的帮助,欢迎您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