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7年11月20号发生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我开三轮摩托车追尾对方小轿车,轿车尾部受损有点严重,交警定我全责,我和对方都证件齐全,我这边保险也有出险,也陪同对方去4s店维修车辆,4s店给车定下了维修费用11654元可以修好,要半个月才可以修好。我先付了2900元,并答应车修好再支付剩余的钱。之后对方再要求我赔偿他上班不方便打车的费用和车辆的折旧费用,说车辆动了大工程以后会少卖很多钱,请问他这样要求合理吗?
2025-03-10 21:50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三轮摩托车与对方的小轿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导致小轿车尾部受损。在事故中,您被认定为全责。 关于修理费的问题,如果您的车辆能够修复并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您已经支付了部分修理费(2900元),并且同意后续支付剩余款项以完成维修工作,那么这部分费用应由您自己承担。 至于对方提出的其他费用请求,例如因车辆损坏而造成的不便和折旧损失等,这些费用通常不是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范围。因此,您是否需要赔偿这些费用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或法院判决结果。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便了解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