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7年6月9号,在租房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我在深圳租房的房东提出让我搬走,她以合同里面一个附加条件"如需提前搬离,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为由,说"合同看清楚,自己加的附加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你可以提前一月告知我方,我们也享有对等权利,现正式通知你,一月后房子收回。"问题1,我想请问,她的这个对等权利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问题2,如果我坚持不搬走,会有什么问题? 在2017年6月17号的时候,她提出让我交房租,因为她是6月9号通知让我搬走的,所以她说房租必须交到2017年7月9号。问题3,请问如果我在7月9号提前搬走,她需要退回我多交的房租吗?问题4,请问我需要交到7月9号吗?谢谢
2024-10-30 09:57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您所提到的问题,我的回复如下。 首先,您的房东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您搬出房屋,并且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租金。然而,对于额外的“附加条件”(即提前搬离时的通知期限),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您的房东在未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而您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决定继续居住并拒绝搬出,那么房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回收房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面临被驱逐的风险。 至于是否应该退还多付的房租,这取决于具体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除非您有证据证明房东没有履行其作为出租人的义务,否则您无权要求房东退还多付的租金。但请注意,具体处理方式应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法院判决书。 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