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入职一家美容院,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多次沟通无果,2月2日以“留不住”为由不发放1月份工资让我走了,后来被要求发工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里面包含我个人全部身份信息以及以后相关从事工作不得与现有内容重复,不然3年内可追究法律责任等,我不同意签订这样的不平等协议,只同意签署离职相关的。我现在想问一下在要求正常发放工资的基础上还能有什么赔偿,是走仲裁还是监察?如果愿意出面协助解决,愿支付1000元!
21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劳动监察; 提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赔偿问题,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提出请求,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愿意出面协助解决,我会尽力为您争取合法的权益。同时,提醒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敏感信息。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