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2019-09-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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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飞(均为化名),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5年6月22日,身份证号码:320321xxxxxx,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x县x镇x村张庄19排,职业:销售员,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 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7月16日,身份证号码:3203xxxxxxx,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x县x镇x村张庄12排,职业:会计,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礼金98500元及礼品价值人民币23294元 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 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飞与被告李莉经媒人霍某、宋某夫妻介绍于2014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正月十五)相亲,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被告母亲常月玲要求原告送彩礼定亲,经双方协商后于2014年3月6日去女方家送彩礼,现金总共68500元人民币,由原告母亲给媒人霍某转交给被告方,礼品有:鸡,鱼,烟,酒,奶品礼盒,水果礼盒,糖果礼盒,戒指一枚1054元,共价值人民币4134元。 2014年8月11日金项链一条1280元,2014年9月8日送的节礼有鸡,羊,福临门大豆油,奶品礼盒,水果礼盒,儿童饮品礼盒,总共价值2580元。 2014年9月9日---2014年12月19日被告本人及其母亲以做生意交押金和还债为由分别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总共4000元。 2015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家送春节礼品,礼品有鸡,烟,酒,奶品礼盒,水果礼盒,共计人民币1300元。 以上礼品人民币共计23294元,礼金98500元,后因原告与被告早已达结婚年龄,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被告李莉一直躲而不见。无奈,后虽经原告家及媒人多次去做工作,被告家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礼金及礼品,可见,被告家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给原告家经济上造很大损失,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09-20 11: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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