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能证明事实存在的共同房产归某个人所有吗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在后来的一场官司中,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定我婚内事实存在的共同房产归前夫所有,房产证上写的是前夫的名字。这样判案合法吗?我该怎么办?8月6日
2025-10-15 06:0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婚内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有财产,如果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共同财产付出了一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则有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二、根据你的情况,你确实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婚后共同房产的贡献。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与配偶之间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记录(如银行交易记录、信用卡账单); 子女教育支出证明; 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其他财务支出证明; 照顾老人、照料小孩的证据等。 三、如果你已经尽力收集证据,但无法证明自己的贡献,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寻求第三方调解。找一位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调解,帮助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法院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由法官判断是否支持你的主张,并做出判决。 协商和解。直接与前夫进行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四、建议你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利益,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