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起诉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实际从事非法证券期货邮币卡一类的交易。超范围非法经营,导致本人被平台和会员单位联合欺诈14.5万元。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商务部2013-3号令、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虽然有延边州政府批文,但该批文越级批复,利好:最高法院,2017-22号文第21条指导意见:凡违规违法的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经营,要依照以上法律法规否定其法律效力,承担民事责任…成功案例:按非法证券,合同诈骗,交易无效,全额退款起诉。
2017-11-09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