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1998年分得了1.88亩土地2002年和前夫离婚,当时未对土地进行分割,土地由他-直耕种,2016年起诉要回承包地1.88亩,可他在地南头挖了长约二十米,深三四米大坑,并种了树,我重新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移走树木,添平大坑,可法院说,这大坑是在2016年判给我之前挖的,不能添,最多把树木移走,问一下,我是1998年签的承包合同,怎么能从2016年算,法院做法对吗。谢谢了。
2025-03-25 01:25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前夫于1998年分得了一块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的土地面积。在2002年离婚时,该地块是否已分割并未提及。然而,在2016年,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恢复土地使用权,主张2016年之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权。在此情况下,由于您在2016年前并未提出过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自2016年开始计算,而不能追溯到1998年。 关于被告在土地上所为的行为,如挖坑、种植树木等,如果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导致了您的利益受损,则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解决。如果您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或其他不当行为,请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